政策解读链接: 《保定市莲池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古城保护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
保定市莲池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冀政办字〔2018〕2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1月底前,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上年度消防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专题报告区政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以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区政府文件以及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实地检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量化评分。
第七条 消防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按得分分为优秀、合格、一般、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系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系统内发生社会影响大、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过火面积大的火灾责任事故的;
(三)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
(四)未完成年度各类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任务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由区政府向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增加年度综合目标分1分;评定为“一般”的,扣减年度综合目标分1分;评定为“不合格”的,扣减年度综合目标分3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报告,且抄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十二条 经区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得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对象。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对上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每年12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报区政府,抄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系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结合年度消防工作部署研究制定。
第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消防工作考核年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