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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5-11-07浏览次数:1808

政策链接:《保定市莲池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政办函〔2022〕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规定,为解决好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基本原则

1. 补贴范围:在保定市莲池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以户为单位城改村以村为单位完全失去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参保补贴范围。

被征地后,人均农用地少于0.2亩0.2亩的承包户,自愿将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放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与村集体解除承包合同后,视同完全失去土地,可纳入参保补贴范围。下列人员不属于参保补贴范围:

1)按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的人员。

2)已在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就业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基准日之前已死亡的人员。

5)基准日之前户口已迁出本村的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6)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重新获得土地后,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

7)非法买卖、流转土地造成完全失地的人员。

8)空挂户、集体户等有户籍但是无承包地、无住房的人员。

9)合规合法的村规民约或其他情形规定不能享受的人员。

2. 基准日的确定:《实施意见》前征地的,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实施意见》后新征地的,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之日为基准日。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年龄以基准日认定,以公安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特殊情况由区政府研究确定。

3. 补贴方式: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支付,以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底缴费凭证为依据报销个人缴费,参保补贴领完为止。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4. 补贴标准:参保补贴标准=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5. 补贴年限:年满16至50周岁不含在校生补贴年限为5年,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长1岁,补贴年限增加1年。补贴年限最多为15年(补贴年限按月计算)。

6. 待遇计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参保补贴总额除以139计发,按月发放,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流程

1.村(社区)调查人员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逐户调查,形成《XX批次被征地农业人口明细表》。

2.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XX批次被征地农业人口明细表》进行复核后,以村为单位连同收集的所有纸质报表报自规局。

3.自规局将《XX批次被征地农业人口明细表》进行汇总,连同其他被征地相关材料一起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开始组卷报批工作。

5.自规局在取得用地批复后,及时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启动补贴申领程序:

6.乡(镇、街道)将《XX批次被征地农业人口明细表》上报农业农村局与自规局,由区农业农村局核实是否为有土地承包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自规局配合乡(镇、街道)核实被征地农民所在家庭本次征收农用地情况

7.乡(镇、街道)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剔除后,筛选出完全失地人员,形成《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XX批次完全失地人员花名册》(附件3),上报给区社保经办机构。

8.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初步确定符合参保补贴条件人员名单、补贴年限和补贴金额。

9.村(社区)组织初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填写相关材料并汇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示五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资料报各乡(镇、街道)。

10.各乡(镇、街道)将材料整理签字盖章后报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落实参保补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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