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组织和个人备案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6-07-22浏览次数:5560
为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殡葬服务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除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外,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二、备案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莲池区民政局备案。
三、备案程序
(一)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向区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二)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经审查、核查合格后,民政部门对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予以备案,发放备案通知书。
(四)民政部门将已备案的社会殡葬服务主体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五)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如停止从业,应及时办理备案注销。
四、备案所需材料
(一)社会殡葬服务主体基本情况(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或依法取得的相应资格材料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从业人员资质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计价单位。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保定市莲池区玉兰大街588号民政局1012室。
联系人员:刘海洋 咨询电话:7552531
附件:社会殡葬服务主体(组织个人)备案登记表 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