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chi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民政局 > 事前公示
保定市莲池区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4-21浏览次数:999

                             莲池区民政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4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6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7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8

基金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9

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

首违免罚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轻微,无违法所得;

3、自行纠正或者在期限内改正。

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789号 邮编:071000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找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