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5-27浏览次数:1372
保定市莲池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事实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保定市莲池区商务局 | 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第二项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
2 | 行政处罚 | 对规模发卡企业的发行与服务及资金管理违反管理办法的处罚 | 保定市莲池区商务局 | 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 | 行政处罚 | 对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相关的处罚 | 保定市莲池区商务局 | 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业务处理系统)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 |
4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经销商或售后服务商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保定市莲池区商务局 | 部委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
5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或经销商违法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保定市莲池区商务局 | 部委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
6 | 行政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检查 | 保定市莲池区商务局 | 部委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
7 | 行政检查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检查 | 保定市莲池区商务局 | 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