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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质监)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01-15浏览次数:88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根据《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4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以及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内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八条  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二条  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保定市莲池区政府网站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新媒体。积极探索使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等场所用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明白纸、咨询台等方式公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保定市莲池区政府网站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五条  公开时限:

1)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适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和《保定市莲池区“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莲政办函[2017]5号)的有关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3)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公开期限。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七条  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相关科室要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本处室和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后按照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保定市莲池区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或及时更正,对确有错误的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保定市莲池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食品行政执法公示参照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保市监[2017]284号)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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