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强制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四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行政强制实施
第五条 执法过程中需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当场进行清点,按要求填写《 清单》。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对于已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需要先行处理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附《 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处理物品,应当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详细记录所处理物品的编号、物品来源、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处理情况,由执行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处理物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附《 清单》,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八条 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需要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的,制作《检测(含检定)、检验、鉴定期间告知书》,附《 清单》,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九条 需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制作《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一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第十二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结果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十四条 档案的相关事项参照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过程全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