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类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7-09浏览次数:1134
其他类权责清单 | |||||||
单位(盖章):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备案 | 河北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3.15施行)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7.9.5施行)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受理责任: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备案;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审核转报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初步审查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2005.6.7施行)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原国家质检总局[2009]222号,2009.5.21施行) 第四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二)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初审;” 第十一条“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初审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一、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要求,对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转报责任: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材料及时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初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受理申请材料的。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未认真审核的。 3、未按规定转报受理的申请材料的。 | |
3 | 其它 | 对食品安全的抽样检验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06.0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2019.10.01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 1、制定抽检计划(方案)责任: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3、依据有关规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 4、涉及其他部门的不合格信息通报其他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 | |
4 | 行政调解 | 商标侵权、专利纠纷调解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85.4.1施行,2008.12.27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双方陈述的意见,对纠纷进行调解。 3、终结责任: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意愿结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2、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3、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 |
5 | 行政调解 | 特殊标志侵权赔偿纠纷调解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施行)第十七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双方陈述的意见,对纠纷进行调解。 3、终结责任: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意愿结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2、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3、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 |
6 | 行政调解 | 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纠纷调解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2.4施行,2018.6.28修订) 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解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双方陈述的意见,对纠纷进行调解。 3、终结责任:按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意愿结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纠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推诿的。 2、在纠纷调解过程中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徇私舞弊、私自接受管理对象财物的。 3、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未按规定处理的。 | |
7 | 行政调解 |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调解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2013.10.1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20.1.1施行)第四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备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中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已被《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废止)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开展争议处理工作。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的,均结案并告知双方,并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 在组织调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
8 | 行政调解 | 计量纠纷调解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原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373号,1987.10.12施行)第十五条“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进行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第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三)协议内容和调解费用的承担。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后成立。” 第十七条“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自动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 | 1、受理责任:对计量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 2、调解责任: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后成立。 | 在组织调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
9 | 行政调解 | 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责任纠纷调解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6号,2010.6.1施行)第三十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开展争议处理工作。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的,均结案并告知双方,并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 在组织调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
10 | 行政调解 |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争议调解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7号,2006.7.1施行,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调解质量纠纷。 | 只规定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 |
11 | 行政调解 |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1994.1.1施行,2013.10.25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20.1.1施行)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进行调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投诉,依规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2、调解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开展调解工作。 3、结案责任:调解达成或未达成一致的,结案并告知双方,并做好记录备查。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 |
12 | 其他 | 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和区域仓储报告事项 |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第一条第六款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疫苗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和区域仓储报告事项有关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查。 3、公开责任:生产企业、疫苗品种、疫苗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委托配送和区域仓储合同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 在办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
备注:本表所列权力事项、责任事项仅限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