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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4-13浏览次数:253
                                                             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  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 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  

 层级

1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2对涉嫌传销行为的行政强制《禁止传销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3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强制《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4对欺行霸市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5对   非 法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6对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7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行为的行政强制《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8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9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10对直销行为的行政强制《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11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12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13对涉嫌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的行政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2版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14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15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16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的查封或扣押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17对茧丝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等行为的行政强制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版 第六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茧丝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茧丝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18对麻类纤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等行为的行政强制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麻类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麻类纤维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19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等行为的行政强制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2.《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毛绒纤维,以及直接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20对生产经营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21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行为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22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23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行政强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24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的行政强制《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25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26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条第二款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27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等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28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29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等的以及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行政强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县级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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