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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4-13浏览次数:248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第一责任   层级
1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38号令修订);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3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10.1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14.10.1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一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第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4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9.1.1施行)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5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5.1施行)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6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5.1施行)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7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12.1施行,2017.3.1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8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   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9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9.1施行,2018.12.29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20.1.1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0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9.1施行)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8.1施行)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1对棉花经营者活动的监督检查《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1.8.3发布实施,2017.10.7修正)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2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活动的监督检查《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2003.8.1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3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五十三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5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2009.9.1施行)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6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7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12.2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22.3.15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8对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12.2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22.3.15施行)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19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09.6.1施行,2018.12.29第一次修正,2021.4.29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7.20施行,2019.10.11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12.2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22.3.15施行)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0对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05.7.1起施行,2020.10.23第三次修改)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1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1989.4.1施行,2017.11.4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2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9.1施行)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3对认可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11.1施行,2016.2.6第一次修正,2020.12.11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4对商标使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5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6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7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8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行政检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29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30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的行政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31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行政检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32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第五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等,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县级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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