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池区芝遥快餐服务店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案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2-09-28浏览次数:786
莲池区芝遥快餐服务店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2022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莲池区芝遥快餐服务店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保莲市监责改〔2022〕20-0721号)责令限期改正。2022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店仍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该店涉嫌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符合立案调查,当日报主管局长批准,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莲池区芝遥快餐服务店,截止7月29日仍未履行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