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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芝睿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1-15浏览次数:882


保定市莲池区芝睿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国家标准5.2.1.13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1适用一般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2台无熄火保护的灶头;

2.罚款140元。  

新建 DOCX 文档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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