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莲池区允祥餐饮坊的食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在该加工坊的加工间内的调料货架上有1袋的已经开封的亚硝酸钠(规格1kg),剩余980克,库房内存有胭脂红3桶(规格500g)其中1桶已开封的剩余450克,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称煮肥肠时每100公斤添加3克亚硝酸盐,胭脂红每100公斤添加3克-5克,当事人承认在加工肥肠时添加了亚硝酸盐和胭脂红的事实。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生产的2023年11月20日批次猪肥肠进行了抽样,并委托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保定业务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该批次产品中检出了亚硝酸盐和胭脂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主管局长批准,2023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8日,办案人员到达莲池区允祥餐饮坊将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NO:13005ZW202300478)、(编号NO:13005ZW202300480)进行送达告知,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并将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和违法生产的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肥肠亚硝酸盐含量不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胭脂红含量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2023年10月以来生产产品肥肠200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测4公斤,对外销售81.25公斤,现场剩余产品100公斤,自行食用14.75公斤。现场发现冷库中存有250公斤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成品售价为48元/公斤,成本为37元/公斤,货值金额为生产销售的成品81.25公斤、存放未销售的产品100公斤和抽样产品4公斤,共计7792元,违法所得为4092元。在此期间本局未接到有关消费者的投诉,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