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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南市区惠丰燃气用具经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案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5-24浏览次数:1002

 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保定市府学后街74号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商用燃气灶具不带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第5.2.1.13规定的不带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8个。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厂家营业执照,购货发票,质检报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取证。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024年4月2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明, 当事人在保定市莲池区府学后街74号从事销售活动,于2003年08月15日办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该商户在经营期间销售不带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该批灶具一共购进了8个,进货价每个30元,共计240元。现库存8个,库存货值共计240元。上述货值金额共计240元。截止此案调查证据终止,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厂家营业执照,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质检报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询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保定市南市区汇丰燃气用具经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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