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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茂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1-24浏览次数:717

2024年11月3日,我局接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及1份检验报告[HB2024-BTB-0105303]检验结论为标志、标签、震荡冲击性项目不符合QB/T1333-2018标准,依据《河北省背提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经核实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3日收到了上述通知单和检验报告,截止到法定复检期限,当事人并未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11月20日,此案立案调查。经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恋惜牌背提包,产品型号LX-109,共进货30个,进价每个25元,促销标价39.9元20个,正常标价49.9元10个,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97元,共计获利54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出售,无法全部召回;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2适用一般情节“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47元;2、罚款1622元;两项合计2169元。

保定茂宏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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