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水暖电热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的水暖电热毯未售出。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的1适用从轻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规格型号TT150*120-6X 1500mm*1200mm的水暖电热毯8条;
2.罚款250元;
3.没收违法所得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