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8日,我局按照《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我辖区保定健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山东青岛龙灯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芬美牌净含量40kg海藻酸功能性复合肥料进行抽检。2024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对上述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41122017),检测结论为:经抽检,该商品有效磷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产品标明值,判断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下达《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保莲市监检鉴结2024-1620号),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有未出售山东青岛龙灯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芬美牌净含量40kg海藻酸功能性复合肥料8袋,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之规定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告知了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对商品进行复检申请,对该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2025年01月02日,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山东青岛龙灯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芬美牌净含量40kg海藻酸功能性复合肥料于2024年11月2日从厂家购进,一共购进了8袋,进价是每袋155元,购货总金额是1240元。标价是每袋170元,销售价格按标价销售,库存数量为8袋,到查获之日未销售,货值总金额为1360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和违法经营数额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