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日,我局接到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举报,称莲池区润合通汽配销售店涉嫌销售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日,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人员随同我局执法人员一起到莲池区润合通汽配销售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长城”牌系列产品:多效防冻液FD-2B(9kg)5桶、发动机冷却液FD-2B(9kg)3桶、发动机冷却液FD-2B(18kg)2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持有人的相关信息以及供货商的资质和委托销售证明。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和产品侵权鉴定证明。证明上述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上述物资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长城”商标在2008年02月0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登记,第4305929号。核定使用品第1类:防冻剂、引擎冷却剂。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02月06日。此商标现持有人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商标在2007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登记,第4305927号。核定使用品第1类:引擎冷却剂。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此商标现持有人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当事人莲池区润合通汽配销售店为了降低成本,低价购买侵犯注册商标的“长城”牌发动机冷却液FD-2B(9kg)5桶、“长城”牌发动机冷却液FD-2B(18kg)2桶、“长城”牌发多效防冻液FD-2B(9kg)5桶。进货价格38元/桶,销售价格40桶,违法经营额共计56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长城”牌发多效防冻液FD-2B(9kg)5桶、“长城”牌发动机冷却液FD-2B(18kg)2桶、“长城”牌发动机冷却液FD-2B(9kg)3桶。
2、罚款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