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莲政行复决〔2024〕16号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保定市瑞祥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行为违法。2.责令限期履职。3.查阅复制被申请人举证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挂号信(XA*****3),向被申请人邮递投诉举报履职信一封,投诉举某超市10月22日销售给申请人的三无纯芝麻酱不合法,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信件,但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本案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法定限期内将终止调解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2日,申请人在某超市购买“大名府”芝麻酱1瓶,价格19.9元,后申请人以此芝麻酱是“三无产品”为由,于2023年10月23日通过信函投诉举报,举报函中无具体诉求。经查,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9日就此事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27日收到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3)冀0606行初117号《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申请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书面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2日申请人在某超市购买“大名府”芝麻酱1瓶,价格19.9元。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寄单号:XA*****3),称该芝麻酱为三无产品,不合法,投诉举报信中无具体诉求。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邮寄的XA*****3、XA*****3、XA*****3三封投诉举报信为由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2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出具(2023)冀0606行初117号《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2023年1月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邮寄的XA*****3投诉举报信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2、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书及证据依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责的行为已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该法院已依法受理,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