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区人社局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区人社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省劳动保障监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途径
第九条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途径包括:
(一)区人社局借助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版块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
(二)区人社局借助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区人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处室进行全面、准确梳理后,经法制处审核后公示;通过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版块具体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区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按要求及时在区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版块公示,公开满1年,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区人社局劳动监察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和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公示程序,进行对外公示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区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不准确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人社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区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