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事项名称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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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 未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登记 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备案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的规 定处罚: (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由县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责令备案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记表,在检查之日起5 日内完成备案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 备案 |
2 |
对未按规定 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擅自 开工建设的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 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 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 |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 目,未按时编制,但处 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 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 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无污染物产生 5.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 复原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