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3-06浏览次数:1211
河北省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自由裁量基准 |
一、乡镇现有行政处罚事项(4项) | |||
1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
2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3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的罚款;2.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主体施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的罚款;3.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00%的罚款。 |
4 | 对建成区外焚烧垃圾、荒草、秸秆的处罚 |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 | 处罚基准值1250元,视违法情况具体增减数额,但最终得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和高于2000元:1.焚烧点数1处-500元,焚烧3处+500元;2.持续时间10分钟以内-500元,30分钟以上+500元;3.过火面积3平方米以内-500元,10平方米以上+500元;4.初犯-250元,再犯+500元;5.配合执法-125元,不配合+250元;6.配合改正-250元,不改正+500元; |
二、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78项) | |||
5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五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一千元以上一千伍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一千伍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6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一、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喷洒面积较小,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喷洒面积较小,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喷洒面积较大),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处罚基准值1250元,视违法情况具体增减数额,但最终得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和高于2000元:1.焚烧点数1处-500元,焚烧3处+500元;2.持续时间10分钟以内-500元,30分钟以上+500元;3.过火面积3平方米以内-500元,10平方米以上+500元;4.初犯-250元,再犯+500元;5.配合执法-125元,不配合+250元;6.配合改正-250元,不改正+500元; |
7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责令改正。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且数量较少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且数量较多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8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轻微违法:责令限期拆除,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政府强制拆除,根据强拆费用情况,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1.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的罚款。( 1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 )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2.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的罚款。( 1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主体施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 )违反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且引起相邻权纠纷、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问题的;( 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 3 个月未拆除,经提示后仍不拆除的;3.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00%的罚款。( 1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2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 6 个月未拆除,经提示后仍不拆除的;( 3 )违反批准内容建设,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引起相邻权纠纷、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问题,且有抗拒阻挠执法等恶劣情形的。 |
9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1.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2.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3.逾期3日及其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10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 1.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30处以上60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00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60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20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 1.经执法人员督办一次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经执法人员督办两次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经执法人员督办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1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一)对陈旧损毁,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等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不予加固或拆除的。 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2.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二)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 1.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3.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2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1.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2.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6000元以上罚8000元以下款;3.拒不拆除的,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3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1.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下,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2.张贴、张挂宣传品在20处以上50处以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3.张贴、张挂宣传品在50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1.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2.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3.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15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责令后停止经营的不处罚;催促两次拒不停止经营的,每处20元催促三次拒不停止经营的,每处50元催促三次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每处100元。 |
16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 一、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相关单位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实施标准】结合《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对存在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对罚款数额叠加,罚款数额最高不超十万元:1、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连续设置硬质围挡的,处1万元罚款。2、施工现场未按要求硬化或用硬质砌块铺设的,处2万元罚款。3、施工现场硬化后的地面未及时清扫洒水,有浮土或积土的,处2万元罚款。4、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要求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的,处2万元罚款。5、施工现场未建立冲洗制度,未设专人管理,存在车辆带泥上路行为的,处2万元罚款。6、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未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的,处3万元罚款。7、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未按要求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的,存在大面积裸露的,处5万元罚款。8、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四周未按要求使用围挡封闭施工,未采取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的,处5万元罚款。9、基坑开挖作业过程中,四周未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的,处8万元罚款。10、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未按要求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的,处5万元罚款。11、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未按要求在搬运时采取降尘措施,余料未及时回收的,处5万元罚款。12、具备条件的地区施工现场未按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存在现场搅拌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13、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未按要求搭设封闭式搅拌机棚的,处5万元罚款。14、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未按要求封闭或遮盖严密,存在遗撒和随意倾倒行为的,处8万元罚款。15、建筑物内脏乱,清扫垃圾时未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未按要求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的,或存在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16、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存在未按要求设置垃圾存放点、未严密覆盖集中堆放的、未及时清运的,处5万元罚款。17、施工现场的生活垃圾未按要求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的,或存在随意丢弃行为的,处5万元罚款。18、施工现场未按要求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的,或未按要求洒水的,处8万元罚款。19、建筑工程主体外侧脚手架及临边防护栏杆未按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施工的,处8万元罚款。20、施工现场的密目式安全网存在脏乱、不牢固、破损的,处5万元罚款。21、施工现场的违法行为后果严重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罚款。22、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外管网及绿化施工阶段的扬尘防治工作的,按以上标准予以处罚。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的【实施标准】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准,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裸露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