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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事项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2-11浏览次数:579

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1类、637项)

单位: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二、行政处罚

637项


1

1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2

2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3

3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4

4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5

5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6

6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7

7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8

8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9

9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10

10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1

11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12

12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13

13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14

14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5

15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16

16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17

17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18

18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19

19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20

20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21

21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22

22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23

23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24

24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批准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25

25

对违反桥梁检测评估报告,不依规进行处置的处罚


26

26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27

27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28

28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29

29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30

30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31

31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32

32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为处罚


33

33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行为处罚


34

34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行为处罚


35

35

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36

36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37

37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38

38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39

39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40

40

对供水单位未每周向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检测资料的处罚


41

41

对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42

42

对当城镇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未立即组织抢修的处罚


43

43

对工作需要须停止供水,但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44

44

对擅自停止供水的处罚


45

45

对未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岗位培训合格,直接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工作的处罚


46

46

对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的处罚


47

47

对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48

48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进行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罚


49

49

对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处罚


50

50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51

51

对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罚


52

52

对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53

53

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罚


54

54

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处罚


55

55

对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56

56

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57

57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处罚


58

58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处罚


59

59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处罚


60

60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61

61

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62

62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处罚


63

63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64

64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65

65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66

66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67

67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68

68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69

69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70

70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处罚


71

71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72

72

对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73

73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74

74

对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75

75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76

76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77

77

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78

78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处罚


79

79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80

80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81

81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82

82

对排水与污水处理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83

83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84

84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85

85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86

86

对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的处罚


87

87

对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88

88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89

89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90

90

对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处罚


91

91

对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的处罚


92

92

对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处罚


93

93

对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的处罚


94

94

对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的处罚。


95

95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96

96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97

97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98

98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9

99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100

100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101

101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102

102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处罚


103

103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处罚


104

104

对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105

105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106

106

对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处罚


107

107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08

108

对燃气设施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处罚


109

109

对燃气设施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110

110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111

111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112

112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113

113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114

114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115

115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116

116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117

117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118

118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119

119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120

120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121

121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122

122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123

123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24

124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125

125

对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的处罚


126

126

对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的处罚


127

127

对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128

128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罚


129

129

对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130

130

对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罚


131

131

对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32

132

对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处罚


133

133

对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处罚


134

134

对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处罚


135

135

对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的处罚


136

136

对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处罚


137

137

对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处罚


138

138

对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处罚


139

139

对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挖坑、掘土或者打桩的处罚


140

140

对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处罚


141

141

对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的处罚


142

142

对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处罚


143

143

对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的处罚


144

144

对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爆破作业的处罚


145

145

对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处罚


146

146

对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147

147

对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处罚


148

148

对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处罚


149

149

对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处罚


150

150

对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处罚


151

151

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外立面破损、污损不及时整修的处罚


152

152

对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居民生活和工作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的处罚


153

153

对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154

154

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155

155

对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156

156

对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处罚


157

157

对擅自在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停车设施的处罚


158

158

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便溺的处罚


159

159

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乱倒污水,乱丢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160

160

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从事非法张贴、涂写、刻画活动的处罚


161

161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162

162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163

163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164

164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65

165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66

166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167

167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8

168

对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69

169

对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规定认可处置场所的处罚


170

170

对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处罚


171

171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172

172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罚


173

173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


174

174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175

175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


176

176

对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


177

177

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


178

178

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处罚


179

179

对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


180

18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81

181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82

182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183

183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184

184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185

185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186

186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87

187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88

188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89

189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190

190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191

191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92

192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93

193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处罚


194

194

对未按负责分工对城市公厕进行建设和维修管理的处罚


195

195

对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196

196

对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


197

197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处罚


198

198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交付使用的处罚


199

199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200

200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201

201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202

202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


203

203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204

204

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的处罚


205

205

对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206

206

对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处罚


207

207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违反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规定的处罚


208

208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违反餐厨废弃物处置相关规定的处罚


209

209

对在城市乱摆摊点的处罚


210

210

对不按规定清扫街道、清运垃圾,影响城市卫生的处罚


211

211

对随地便溺、吐痰以及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罚


212

212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和未按规定补植的处罚


213

213

对在城市建筑物、电杆、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的处罚


214

214

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街道焚烧树叶、杂物的处罚


215

215

对在城市建设中未经批准或者手续不完备即开工建设的处罚


216

216

对在城市建设中因施工单位的责任未能按规定工期完工的处罚


217

217

对在城市建设中建筑竣工未同时清理施工场地的处罚


218

218

对在城市建设中擅自将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衔接的处罚


219

219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园林、公共绿地的使用性质的处罚


220

220

对擅自在城市设置广告、宣传画廊等设施的处罚。


221

221

对在城市建设中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车辆擅自改变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处罚


222

222

对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筑,不设遮挡设施、乱堆物料,影响交通或者城市卫生、市容的处罚


223

223

对侵占人行道擅自建筑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224

224

对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不设置信号和标志的处罚


225

225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广场的


226

226

对履带车、铁轮车及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擅自通过城市道路、桥涵的处罚


227

227

对超过规定的排放量或者污水水质标准排放污水的处罚


228

228

对擅自设立经营城市供水、供热、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及经营专用设备、专用车辆的处罚。


229

229

对擅自开采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处罚


230

230

对损坏城市的树木、花草、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处罚


231

231

对任意拆除或者损坏城市古建筑物的处罚


232

232

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233

233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234

234

对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235

235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236

236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237

237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238

238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239

239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处罚


240

240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241

241

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处罚


242

242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243

243

对绿化植物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处罚


244

244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245

245

对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246

246

对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247

247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罚


248

248

对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罚


249

249

对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250

250

对擅自采挖树木的处罚


251

251

对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252

252

对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


253

253

对死亡树木未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处罚


254

254

对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处罚


255

255

对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


256

256

对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符合公园总体规划的处罚


257

257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处罚


258

258

对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处罚


259

259

对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260

260

对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的处罚


261

261

对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的处罚


262

262

对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处罚


263

263

对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处罚


264

264

对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安全,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私自修剪的处罚


265

265

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266

266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267

267

对机动车违法停放在人行道的处罚


268

268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269

269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罚


270

270

对,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处罚


271

271

对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处罚


272

272

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处罚


273

273

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274

274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275

275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276

276

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处罚


277

277

对户外公共场所,违反政府规定,无证、无照经营的处罚


278

278

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279

279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280

280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每年发生三次(及以上)涉及设置、发布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处罚


281

281

对设置人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处罚


282

282

对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限届满未清理拆除的处罚


283

283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罚


284

284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285

285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286

286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287

287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288

288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289

289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290

290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291

291

对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个人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292

292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293

293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294

294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质量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的处罚


295

295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296

296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297

297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298

298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299

299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300

300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301

301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302

302

对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附带责任的处罚


303

303

对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304

304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305

305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306

306

在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07

307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及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308

308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309

309

对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310

310

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311

311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312

312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313

313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314

314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315

315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316

316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317

317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318

318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319

319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320

320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321

321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322

322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323

323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324

324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325

325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326

326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327

327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328

328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329

329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330

33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331

331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32

332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333

333

对招标人违规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334

334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335

335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336

336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337

337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338

338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339

339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340

340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341

341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342

342

对建设单位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343

343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344

344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345

34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346

346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347

347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348

348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349

349

对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350

350

对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351

351

对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352

352

对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353

353

对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354

354

对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355

355

对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处罚


356

356

对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的处罚


357

357

对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的处罚


358

358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359

359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360

360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361

361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362

362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363

363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364

364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365

365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366

366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367

367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368

368

对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369

369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370

370

对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处罚


371

371

对新建民用建筑未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或者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未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处罚


372

372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处罚


373

373

对违反《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单位罚款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74

374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375

375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376

376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377

377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378

37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379

379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处罚


380

38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违规收取佣金的处罚


381

381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处罚


382

382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383

383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384

384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385

385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386

386

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387

387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388

388

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389

389

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390

390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391

391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392

392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393

393

对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394

394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395

395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396

396

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397

397

对施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98

398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99

399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00

400

对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


401

401

对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402

40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处罚


403

403

对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处罚


404

404

对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处罚


405

405

对建筑施工单位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406

406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处罚


407

407

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处罚


408

408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处罚


409

40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410

410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处罚


411

411

对生产经营单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处罚


412

41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处罚


413

413

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414

414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15

415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416

416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17

417

对建筑施工单位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18

418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419

419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420

420

对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421

421

对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422

422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423

423

对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424

424

对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425

425

对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426

426

对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427

427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428

428

对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429

429

对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430

430

对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431

431

对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432

432

对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433

433

对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434

434

对未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435

435

对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436

436

对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437

437

对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438

438

对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439

439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440

44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441

441

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442

442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443

443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444

444

对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处罚


445

445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446

446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447

447

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448

448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449

449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450

450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451

451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452

452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453

453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454

454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455

455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456

456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合理造价;要求设计、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设计、 施工和监理;要求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 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处罚


457

457

对勘察、 设计企业违规指定生产 厂和供应商;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458

458

对施工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专业齐全的安全管理专职技术人员,并向各施工现场派驻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处罚


459

459

对施工企业未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460

460

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围档,对建设工程未实行围栏作业;作业区和生活区未分开设置,在建设工程内安排职工和其他人员住宿;职工的生活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要求;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未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的处罚


461

461

对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未采取措施,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462

462

对施工企业接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责令改正的通知、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指令后,未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的处罚


463

463

对监理单位未依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 定进行监理的处罚


464

464

对建筑起重机械,在大修、改造后使用的;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修复后使用的;遭受自然灾害破坏后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等情况下,未经通过计量认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处罚


465

465

对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未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466

466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467

467

对不符合条件违法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468

468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469

469

对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70

470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471

471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472

472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473

473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474

474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475

475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476

476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477

477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478

478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479

479

对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480

480

对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481

481

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482

482

对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483

483

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484

48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未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处罚


485

485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未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486

486

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487

487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488

488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489

489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490

490

对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491

491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492

492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493

493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494

494

对物业服务企业有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95

495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496

496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497

497

对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498

498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499

499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500

500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501

501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502

502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503

503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504

504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505

505

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处罚


506

506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507

507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508

508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509

509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510

51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511

511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违法承揽业务的、擅自转让受托估价业务的、违法出具评估报告的处罚


512

512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513

513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514

514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515

515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516

516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517

517

对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518

518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519

519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520

520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521

521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522

522

对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处罚


523

523

对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处罚


524

524

对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处罚


525

525

对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526

526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处罚


527

527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528

528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529

529

对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530

530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531

531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处罚


532

53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533

533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534

534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535

535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536

536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537

537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538

538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539

539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540

540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541

541

在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同时,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542

542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543

543

对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544

544

对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545

545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546

546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547

547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借用勘察、设计人员手续的;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采用超出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查、鉴定的;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548

548

在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549

54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550

550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551

551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552

552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553

553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54

554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555

555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556

556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557

557

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558

558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559

559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560

560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561

561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562

562

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563

563

对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564

564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565

565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566

566

在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同时,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567

567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568

568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569

569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570

570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571

571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的处罚


572

572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573

573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574

57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575

575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576

576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577

577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578

578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579

579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580

58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581

581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582

582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583

583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584

584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585

585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586

586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587

587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588

588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589

589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590

59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591

591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592

592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593

593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594

594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595

595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596

596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597

597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598

598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599

599

对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600

600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601

601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602

602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603

60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604

604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605

605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606

60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607

607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608

60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609

609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610

610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611

611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612

61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处罚


613

613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614

614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615

615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616

616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617

617

对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618

618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619

619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620

620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621

621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622

622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623

623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624

624

对在市政公用设施中,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625

625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处罚


626

626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627

627

对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的产权人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对建设工程采取抗震措施的;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抗震设计或者抗震加固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破坏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擅自改变工程原有主体结构的;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没有同时采取抗震加固措施的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工程未完成抗震加固而进行其他新建非生产性建设工程的处罚


628

628

对设计单位、抗震鉴定单位未取得设计、鉴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设计、鉴定任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鉴定和加固技术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设计的;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的;擅自采用未经鉴定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结构体系的处罚


629

629

对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擅自更改或者取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抗震设防措施的处罚


630

630

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631

631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632

632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633

633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634

634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635

635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636

636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637

637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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