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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3-01浏览次数:871

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增强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强执法人员自我约束和社会公众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依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制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公示内容

(一)事前公开内容

1、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

2、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3、执法权限。包括执法区域、执法范围、具体执法职责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

4、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6、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7、监督举报。公开局机关办公地址、邮编、电话,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二)事中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在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事后公开内容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莲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示公开载体

采用网站公开、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办公场所墙报板报、印发执法手册、传单等方式公示相关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三、 公示程序

(一)事前公开程序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二)事后公开程序

1、公开时限。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局法制科以信息形式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公示机制

(一)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局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二)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法制科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进行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后发布。

(三)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五、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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