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作为某工程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所在公司违法转包案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01-20浏览次数:512
依据保定市莲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住建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莲住建移(2024年度)第4号文件相关内容,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马玉飞、李芳萌对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某工程存在违法转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第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序号19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某某(身份证号:XX)处单位罚款数额(166003.17元)百分之六点五,壹万零柒佰玖拾元贰角壹分(10790.21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