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措施(冀保莲城罚决字【2025】第56号)
信息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6-02-02浏览次数:105
根据河北保定莲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移交告知函(经建设办【2025】18号)及相关资料,反映保定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保定市莲池区河北荣军优抚医院优抚病房楼建设项目重污染预警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措施,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保定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位于保定市莲池区河北荣军优抚医院优抚病房楼建设项目重污染预警期间,使用挖掘机、黄牌渣土车进行开槽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序号579,基准编号:C060412101,裁量幅度适用:较轻;违法情节及后果: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结合处罚条款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