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流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受理条件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申请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持申请材料至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二)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六、办理时限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日办结。
七、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非告知承诺流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受理条件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可以不申请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单位持申请材料至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二)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消防救援机构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六、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