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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莲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7号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6-20浏览次数:813

    现查明 2023年05月10日,玉舌尖(河北)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厂房门口左侧室内消火栓缺少水枪、水带(一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749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莲消即字〔2023〕第0564号)、委托代理人苏立根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玉舌尖(河北)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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