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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莲池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莲消行罚决字〔2023〕第0025号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12-08浏览次数:787

现查明 2023年11月27日,河北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华远中国府二期院内消防器材存放处使用的高邮市新世纪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现场测量长度小于水带标称长度1m以上,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10.1条之规定,依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之规定,现场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2023年12月1日期限届满,经复查,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024号)、《消防产品现场判定不合格通知书》(莲消产判字〔2023〕第000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莲消限字〔2023〕第0019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3〕第0026号)、孙晓良自行书写材料、现场照片、复查照片、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河北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良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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