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办事,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防止权力滥用,规范行政作为;遏制腐败现象,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河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6、《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办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规定、决议决定等;
(二)公开办事职责,包括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及所负职责;
(三)公开办事条件,即要明确什么能办、什么不能办和办理必备的文书资料等;
(四)公开办事程序和时限,包括办事过程、顺序和办事多少时间内完成等;
(五)公开办事纪律,包括办事要求、纪律规定、违章违纪处理办法等;
(六)公开办事结果,包括事情的办理结果和对违章违纪的处理结果等。
第四条 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违纪违法连带责任制,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一) 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凡办理各种证(书),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凡未按本公示制度规定期限颁发证书和办理有关事宜的;
3、不认真审查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
4、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反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的。
(二) 对国土资源管理执地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1、批评教育写书面检查;
2、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3、通报或公开检查;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方式:
(一)公开告示。包括报刊、广播、电视、文件、会议、公告等;
(二)上墙明示。即将有关内容制成牌子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
(三)竖牌警示。即在工作人员办公桌竖立警示牌;
(四)挂牌昭示。即工作人员佩证上岗;
(五)亮证明示。即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六条 实施行政执法公示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次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加强协调。分管领导加强协调,科室、中心所各负其责。
(三)加强监督。局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到实处。
(四)做好基础工作。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机构示意图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上墙。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