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6000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区国土分局 | 规划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单位和个人 | 20 | 无 | |
行政处罚 | 16100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无 | |
行政处罚 | 161003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04 |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05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06 | 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 | 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07 |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8条。 | 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08 |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09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污渍化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污渍化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10 | 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11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期满后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12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13 | 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14 |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15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17 | 对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 | 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18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依法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依法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19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依法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依法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2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 | 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21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 | 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处罚 | 161022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 | 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 | 60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68001 | 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令257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 |||
行政监督 | 168002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592号)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 | |||
行政监督 | 168003 | 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莲池区分局 | 国土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