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池区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拟作出的国土资源类重大行政执法等决定,在进行集体讨论和上报局务会议之前,应由局法规科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法规科审核后方可作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
(二)区政府、市局要求直接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
(三)局领导要求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报送法规科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法规科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作为下一步集体讨论和局务会议的参考资料。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法规科、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各留存一份。
第六条 法规科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审批要件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正确;
(四)适用依据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七条 法规科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况;
(三)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规科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 法规科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认为属于本局执法权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超越本局执法权限、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意见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法规科申请复核,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核,执法机构或业务科室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执法案卷,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要件之一。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池区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执法决 定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