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池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9-08浏览次数:932
一、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效能责任制,切实保障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失职、渎职行为。
二、承担责任的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单位、人民群众以及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一)因违法行政,被追究不作为或不按规定乱作为责任的;
(二)因违法执法,造成错案假案或造成国家赔偿的;
(三)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得到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违反保密规定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投诉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纪律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新闻舆论曝光致使单位形象受损的;
(六)其他被认定的失职行为。
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行为,经调查核实和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追究其责任。
三、对负有责任的失职工作人员,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有明确的受损害人的,还应责令失职责任人向受害人当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因失职造成国家赔偿、单位财产受损或给当事人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应当责令失职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五、根据失职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给失职责任人一定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聘任岗位等处理。
六、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影响机关效能行为有关规定的,按照《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