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庄乡人民政府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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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和法定责任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2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3 | 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未按规定清运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责任区内的粪便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的,对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的,按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4 | 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5 | 对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6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