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12-01浏览次数:811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2021]009
行政相对人名称:张志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志发
事由:聂庄村北烧草、烧树叶
违法事实:聂庄村北烧草、烧树叶
违反的法律条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处罚类型: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处罚结果:人民币2000元
决定(通知)日期:2021-12-03
决定书送达日期:2021-12-03
实施机关:焦庄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