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通知书)文号:[2022]003
行政相对人名称:赵景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赵景春
事由:烧火炖肉
违法事实:烧火炖肉
违反的法律条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处罚类型: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处罚结果:人民币1000元
决定(通知)日期:2022-03-01
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03-01
实施机关:焦庄乡人民政府
冀公网安备 13060602001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