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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12-04浏览次数:803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2022]003

行政相对人名称:赵景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赵景春

事由:烧火炖肉

违法事实:烧火炖肉

违反的法律条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处罚类型:行政处罚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处罚结果:人民币1000元

决定(通知)日期:2022-03-01

决定书送达日期:2022-03-01

实施机关:焦庄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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