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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南大园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9-14浏览次数:1213

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莲南2024〕第007号

当事人:张二立,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温仁镇良寨村

2024531日,南大园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查发现当事人张二立在南金庄村建设的工人工棚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于202463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工人工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6000平方米(合9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勘测图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拒不整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7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及《乡(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处以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计60万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古城支行(地址:东风中路392),账号0409001029300032054,或建行保定莲池支行(地址:莲池南大街196号),账号1305016658080000002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23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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