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庄乡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信息来源:杨庄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8-29浏览次数:962
杨庄乡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有效监督我乡综合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乡所属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而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罚没票据的。
四、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或者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五、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六、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七、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调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确属复杂、案情确实重大的,经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接受调查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向上级监督部门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本制度由杨庄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投诉举报电话:0312-5070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