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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10号
信息来源:杨庄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1-22浏览次数:48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莲杨 罚决2024010

当事人: 顺平县深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MADDTT6LX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顺平县******************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4 1217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路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杨庄乡大阳西街村耕地2020平方米(3.03亩)修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有关事实 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验笔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接到此决定书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捌佰元标准,处人民币壹佰陆拾壹万陆仟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古城支行营业部(地址:东风中392号),账号040900102930003205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30007

 

 


莲池区杨庄乡人民政府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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