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10号
信息来源:杨庄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1-22浏览次数:48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莲杨 罚决〔2024〕010号
当事人: 顺平县深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MADDTT6LX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地址:顺平县******************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4 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杨庄乡大阳西街村耕地2020平方米(3.03亩)修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验笔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接到此决定书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捌佰元标准,处人民币壹佰陆拾壹万陆仟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古城支行营业部(地址:东风中路392号),账号040900102930003205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30007
莲池区杨庄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