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1处罚决定103
信息来源:东关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4-07-18浏览次数:1100
莲池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莲东关执 当罚决字〔 2024〕106号
当事人: 耿某某 身份证号: 1306XXXXXXXXXa
住址:保定市莲池区XXXXXXX 电话: 151XXXXXXXX a
本机关于 2024 年 5月30 日对你(单位)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4条规定的行为予查处。你(单位)5月30日在保定莲池区红阳大街职工医学院东侧摊点占道经营的行为存在1、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点。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4条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4条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点规定及保定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考))责令后停止经营的不处罚;催促三次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每处100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一百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30038
保定市莲池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