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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处罚决定106
信息来源:东关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4-07-18浏览次数:1038

莲池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莲东关执  当罚决字〔 2024106

当事人: 王某    身份证号:  130604XXXXXXXXXXXXXXX a 

住址:保定市莲池区XXXXXX            电话:  15XXXXXXXX     a

本机关于 2024  530 日对你(单位)违反《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4条规定的行为予查处。你(单位)530日在保定莲池区红阳大街职工医学院东侧摊点占道经营的行为存在1、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点。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4条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24条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点规定及保定市《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考))责令后停止经营的不处罚;催促三次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每处100元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一百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30038

 

保定市莲池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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