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池区西关街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11-05浏览次数:1186
莲池区西关街道办事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类别名称事项名称事项类别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西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现场检查是否占道经营,是否在规定时间、地点和范围内从事有关经营活动2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行为的检查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行为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西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在室内进行,是否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3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检查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西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4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检查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西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5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一般检查事项西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6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 一般检查事项西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六)第十七条第一项燃气经营者是否存在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是否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7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检查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西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3有相应的规章制度;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8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一般检查事项西关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档案,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环境监测评估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