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路街道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信息来源:裕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6-04-07浏览次数:25
| 序号 | 领域类别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罚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
| 1 | 城市管理 |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第9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 2 | 城市管理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第11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 3 | 城市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第14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 4 | 城市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第17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 5 | 城市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第18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 6 | 城市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第27条1款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