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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路街道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信息来源:裕华路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6-04-07浏览次数:25
序号领域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免罚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城市管理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第9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2城市管理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第11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3城市管理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第14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4城市管理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第17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城市管理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第18条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6城市管理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参考)》第27条1款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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