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领域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 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城市管理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十八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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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市管理 | 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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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管理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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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管理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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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管理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1月20日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