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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信息来源:南关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5-08-01浏览次数:1521


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1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罚:
 地处背街小巷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罚款。
 地处城市支线道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三百五十元罚款。
 地处城市主要道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处五百元罚款。

2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处罚基准值1250元,视违法情况具体增减数额,但最终得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和高于2000元:
1.焚烧点数1处-500元,焚烧3处+500元;
2.持续时间10分钟以内-500元,30分钟以上+500元;
3.过火面积3平方米以内-500元,10平方米以上+500元;
4.初犯-250元,再犯+500元;
5.配合执法-125元,不配合+250元;
6.配合改正-250元,不改正+500元;

3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1.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2.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
3.逾期3日及其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4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一)对陈旧损毁,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等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不予加固或拆除的。
    1.初次违法,且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2.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
    1.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3.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6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垃圾、粪便: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上7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不足1吨的处以7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吨处以每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未改且改正态度恶劣的,不足1吨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的,不足1吨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积雪: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责令限期清除,逾期1日未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清除,逾期2日未清除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限期清除,逾期3日及以上未清除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7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1.初次违法,立即改正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或规定时间内有2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4.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或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造成污染的,或规定时间内有三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清洗、维修车辆的,处以1500元以上元2000以下的罚款。

8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年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2)年营业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3)年营业额超过5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2.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首次违反该规定的,处50元罚款;(2)第二次违反该规定的,处100元罚款;(3)超过两次违反该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2)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000元罚款;
3)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3000元罚款;(4)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6000元罚款;(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2)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3)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2)在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3)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1000元罚款。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产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2)产量超过500公斤至25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3)产量超过25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9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处罚基准值1250元,视违法情况具体增减数额,但最终得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和高于1000元:
1.焚烧点数1处-200元,焚烧3处+200元;
2.持续时间10分钟以内-200元,30分钟以上+200元;
3.过火面积3平方米以内-200元,10平方米以上+200元;
4.初犯-150元,再犯+300元;
5.配合执法-75元,不配合+150元;
6.配合改正-150元,不改正+300元;

10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1.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2.违法所得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3.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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