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电子烟零售)许可证
办理须知
一、适用范围
烟草专卖零售(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六)《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七)《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八)《河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四、受理机关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局
五、审批机关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局
六、法定条件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
1.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2.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3.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4. 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5.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6.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8)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9)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11)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
(12)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1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14)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15)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6)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17)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七、申请材料
1. 烟草专卖零售(电子烟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线上申请需注册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在线填报);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八、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地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s://zwfwdt.tobacco.gov.cn/cooperativeWeb/event/tab)线上提出申请。
九、办理流程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受理电子烟零售申请,在本地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内,经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对符合电子烟零售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十、审批时限
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不收取费用。
十二、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正副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结果送达
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正副本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
十四、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者登录网上办理平台等途径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十五、责任追究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六、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1.窗口咨询、监督和投诉: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局
电话咨询、监督和投诉:
莲池:0312-5021015、0312-5021055
十七、办公时间、地点、电话
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冬令时: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
夏令时: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
地点:莲池区行政审批局一楼办证窗口(莲池区裕华东路1199号)
电话:0312-5021810
电子烟零售许可证受理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