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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通汽贸拟审批决定公示
信息来源:本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9-07-08浏览次数:1658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2019年7月8日拟进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1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传真):0312—2065533

通讯地址:保定市莲池区薛东路88号

邮  编:071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

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保定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郊分公司汽车维修项目

焦庄乡连三村

保定市元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郊分公司

北京中环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占地面积为1650m2,包括维修车间、办公室、库房等。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烤漆房、大梁校正仪、举升机、介子机等。主要原辅材料为油漆、机油、焊丝、稀料等。项目建成后年维修汽车1800辆、喷漆1500辆,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泼洒地面抑尘。

2、项目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打磨粉尘经干磨机自带除尘系统处理后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标准;3个烤漆房废气经各自“过滤棉+活性炭+UV光氧催化+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由同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漆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染料尘二级标准限值,甲苯与二甲苯合计、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标准;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项目设备噪声经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项目废零部件、废焊丝收集后外售;废机油、废机滤、废油桶、废漆渣及含漆废物、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t/a、NH3-N:0t/a、TN:0t/a 、TP:0t/a、SO2:0t/a、NOX:0t/a、颗粒物:0.067t/a;VOCs(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0.371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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