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市级抽检餐饮具监督抽检,涉及我区9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保定市北市区小东方包子店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1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天山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北市区小东方包子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餐饮具白色小碟(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118)和餐饮具碗(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119)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依据以上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当罚(2021)100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由于人为操作不当,忘记将餐饮具放进餐饮具消毒柜里进行消毒所致。整改情况:对消毒人员进行了培训和严格要求,加强了对餐饮具消毒的管控措施,并对使用的餐饮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二、保定市巴蜀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31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天山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巴蜀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餐饮具筷子(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094)和餐饮具骨碟(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096)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依据以上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当罚(2021)100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由于人为操作不当,消毒餐具摆放数量过多,导致餐具消毒穿透力差。整改情况:对消毒人员进行了培训和严格要求,加强了对餐饮具消毒的管控措施,并对使用的餐饮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三、保定睿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1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天山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睿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餐饮具碟子(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120)和餐饮具勺子(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123)和餐饮具筷子(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124)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依据以上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当罚(2021)100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由于人为操作不当,消毒餐具摆放过于密集,导致餐具消毒穿透力差。整改情况:对消毒人员进行了培训和严格要求,加强了对餐饮具消毒的管控措施,并对使用的餐饮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四、保定市莲池区艺烹餐厅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2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天山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艺烹餐厅使用的消毒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消毒餐饮具(No:TSFCJ202103326)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该单位使用的是集中消毒餐具,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是保定市天德餐具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并按照要求索取了该单位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证明、批次检验报告),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我单位已函告保定市高新区社会发展局卫计处。
(三)整改情况。整改情况: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加强审查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相关资质,并更换此次抽检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
五、保定市莲池区小龙坎火锅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1月,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天山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小龙坎火锅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餐饮具土杯子(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131)和餐饮具土巴碗号(七寸)(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129)和餐饮具土巴碗(六寸)(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130)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依据以上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当罚(2021)32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由于人为操作不当,未按专人要求放进餐饮具消毒柜里进行消毒所致。
整改情况:对消毒人员进行了培训和严格要求,加强了对餐饮具消毒的管控措施,落实专人按照要求取放餐具并对使用的餐饮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六、保定市莲池区楠哥小吃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2月,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天山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楠哥小吃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餐饮具餐具(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329)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该单位使用的是集中消毒餐具,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是保定市家硕消毒服务有限公司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并按照要求索取了该单位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证明),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我单位已函告保定市竞秀区卫生健康局。
(三)整改情况。整改情况: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加强审查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相关资质,并更换此次抽检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
七、保定市莲池区云英餐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2月,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天山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云英餐厅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餐饮具鑫昌餐具(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330)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该单位使用的是集中消毒餐具,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是保定市莲池区鑫昌消毒餐具服务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并按照要求索取了该单位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证明),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我单位已函告保定市莲池区卫生健康局。
(三)整改情况。整改情况: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加强审查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相关资质,并更换此次抽检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
八、保定喝丢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2月,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天山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喝丢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餐饮具餐具(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331)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该单位使用的是集中消毒餐具,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的是保定市莲池区鑫昌消毒餐具服务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并按照要求索取了该单位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证明),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我单位已函告保定市莲池区卫生健康局。
(三)整改情况。整改情况:严格落实查验义务,加强审查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相关资质,并更换此次抽检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
九、保定市莲池区洺涞顺饭店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9月2月,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河北天山食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保定市莲池区洺涞顺饭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餐饮具筷子(检验报告编号:TSFCJ202103327)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依据以上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当罚(2021)32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人为操作不当;消毒柜未及时清洗。
整改情况:对消毒人员进行了培训和严格要求,加强了对餐饮具消毒的管控措施,消毒柜及时清洗并对使用的餐饮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
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