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7.保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保民【2019】45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每人每月666元,农村低保每人每年48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和受理
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申请的受理工作。
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权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低保申请。村(居)委会应及时将受理的低保申请材料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配合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签订《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和所提供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低保待遇,由其监护人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低保审核领导小组。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信息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以上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等其他调查方式。
(2)组织民主评议。
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主持,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驻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等不少于9人(须为单数)参加。民主评议按以下程序进行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相关工作人员整理汇总评议材料,将有关影像资料或现场照片、会议记录等,随同申请人的其它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形成并上报初审意见
审核领导小组根据入户调查、信息比对、民主评议结果等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给予低保待遇作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初审意见。公示期7天。
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部申请、审核材料及初审意见等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时完善网络审核信息录入并提交。
3、审批
区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工作的责任主体,区级民政部门应成立低保审批领导小组。低保审批领导小组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并组织入户抽查:
入户抽查结束后,区级审批领导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户月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日期)。
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家庭(人),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公示有异议或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或因其他情况无法通过审核上报的低保申请,经区级民政部门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
4、发放
低保金一般实行据实补差发放。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出该家庭月低保金额。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通过代发银行定期足额将当月低保金拨付到低保对象银行卡上。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6.保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保民市[2017]164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城市特困每人每月866元,农村特困每人每年624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或民主评议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重新公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审批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或民主评议有异议的申请材料,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全部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发放
特困供养金实行按月发放,通过代发银行定期足额将当月特困供养金拨付到特困供养对象银行卡上。
5、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6、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
4.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
6.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冀民〔2021〕4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保障对象应具有本区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包括: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1、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⑴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
⑵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⑶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⑷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以上提供资料承诺真实有效。
2、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区民政局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附件3)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⑴死亡的;
⑵年满18周岁的;
⑶被依法收养的;
⑷户籍迁出本区的;
⑸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⑹经区民政局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卡上。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2.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冀民〔2016〕81号)
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财社〔2018〕4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莲池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莲池区户籍,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60元。
五、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二)村(居)委会核实。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初审。各乡、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区残联。
(四)复审。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审批。区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区民政局和区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六)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区民政局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情况,分别填写《河北省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河北省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并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发放资金。
(七)资金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按月发放,通过代发银行定期足额将当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拨付到残疾人银行卡上。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 政策依据
1、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2、河北省人口计生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
四、补助标准
960/年每人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调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奖扶家庭或特扶家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初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卫健局家庭发展科。
公示有异议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卫健局家庭发展科。
4.审核确认。区级人民政府卫健局家庭发展科应当自收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5.公示。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奖扶家庭或特扶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基本情况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6、发放。奖励扶助金(奖扶和特扶)每年发放一次,每年9月底通过银行卡统一发放到户。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 政策依据
1、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2、河北省人口计生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对独生子女伤残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四、补助标准
其中:伤残7560/年每人 失独9720/年每人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调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奖扶家庭或特扶家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初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卫健局家庭发展科。
公示有异议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卫健局家庭发展科。
4.审核确认。区级人民政府卫健局家庭发展科应当自收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5.公示。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奖扶家庭或特扶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基本情况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6.发放。奖励扶助金(奖扶和特扶)每年发放一次,每年9月底通过银行卡统一发放到户。
七、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10级残疾军人。
四、补助标准
根据残疾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等级分为1至10级,残疾抚恤金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进行调整。1级:因战107870元/年、因公104500元/年、因病101110元/年,2级:因战97730元/年、因公92650元/年、因病89230元/年,3级:因战85900元/年、因公80800元/年、因病75750元/年,4级:因战70620元/年、因公63870元/年、因病58790元/年,5级:因战54940元/年、因公48130元/年、因病44750元/年,6级:因战43080元/年、因公40800元/年、因病34580元/年,7级:因战32920元/年、因公29540元/年,8级:因战21050元/年、因公19330元/年,9级:因战17610元/年、因公14280元/年,10级:因战12580元/年、因公11220元/年。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初审。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3.复审。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再由市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4.公示。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5.认定。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6.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补助标准
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士遗属345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98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8080元/年。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报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九、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1895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1850元/月,解放后在乡复员军人1845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报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入伍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四、补助标准
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86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军队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初审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收到申请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体检并将有关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体检。申请人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4.复审认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并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在20日内作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通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意见。
5.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一、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14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补助标准
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73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报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
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11〕77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等级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13号)
2.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等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四、补助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
大学生义务兵包括符合条件的高校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和刚被录取的新生的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五、办理流程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
十四、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保定市财政局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冀人社规【2020】2号)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函【2021】59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提供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
四、补助标准
补贴费用每人每月19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初审。由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人社部门。
3.审核确认。输入河北省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条件筛查,由系统再次审核。
4.公示。由申请所在地社区、人社部门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5.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十五、创业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社【2019】59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补助标准
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3.公示。审核完成后,人社部门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发放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十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附件一为《河北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0〕14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财政局、保定市莲池区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发放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五、办理流程
1.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并在所在村进行公示;
2.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后的面积和农户身份信息,采用“一卡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
十七、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2017年1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
2. 62个贫困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在我区、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1999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为2005年12月31日前。
四、补助标准
每个工龄20元/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五、办理流程
(一)认定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区、乡镇成立由农业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1、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各级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2、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表个人申请书,见附表1)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区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区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区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见附表2)后报区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区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区结合实际制定。
区要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农业厅(农工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二)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区农业农村局直接发放。
十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11〕14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残疾人联合会
三、补助对象
河北省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l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四、补助标准
每辆车260元/年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购车凭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的乡级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
2.审核
乡级残联初审后,报区残联审核汇总,每年6月1日前,将拟补贴残疾人信息录入到中国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系统。
3.复核
市残联对所辖区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经市财政局确认后,于每年7月1日前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4.审批
省残联审核、汇总全省拟补贴残疾人数量,待财政部将补贴资金下达我省后,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并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区。
5.发放
区残联采取“银行卡”发放形式,及时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账户。
十九、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卫生健康局
三、补助对象
1、户籍仍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2、在当地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不满5年,后户籍迁往我区的,仍连续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两地从业时间相加达到5年的,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第一个服务所在地负责办理。
3、在当地从事“赤脚医生”工作满5年,后户籍迁往我区的,不再从事“赤脚医生”工作的,在原工作所在地申请,补助费由原工作所在地负责发放。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时间算起,每满一年补助20元/月,最高不超过400元/月,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登记
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
原“赤脚医生”填写申请书一式两份(到所属乡镇卫生院领取)
2、调查: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材料(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有关证书、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或记录、乡村医生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荣誉证书、任用证书、聘用证明等资料之一);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初审:乡镇卫生院完成初步资料收集后,乡镇政府(办事处)原“赤脚医生”认定领导小组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对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发放补助进行初步审核。
4、审核确认:区认定机构要对各乡、办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应邀请同乡5名(包含5名)以上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
5、公示: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
6、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发放两次,每年7月、12月底统一通过银行代发发放到户。
二十、“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扶办联〔2015〕20号)
2.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扶办发〔2018〕7号)
3.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冀扶办联〔2020〕9号)
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1〕26号)
二、主管部门
保定市莲池区乡村振兴局
三、补助对象
全省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四、补贴标准
3000元/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
五、办理流程
1.明确对象。明确全省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为补助对象。
2.逐人审核。区乡村振兴局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将标注的学生信息导出,提供同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逐人进行信息审核,对重复标注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3.公示监督。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其家庭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专业、学校性质、学制、入学时间、户主姓名、学生与户主关系、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7天。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区乡村振兴局进行核实。
4.补充申请。对公示人员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家庭向区乡村振兴局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年春(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贴申请表》,区乡村振兴局会同当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对申请人的脱贫人口身份和学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履行公示监督程序。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区乡村振兴局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学生家庭支农惠农“一卡通”中。
6.关联受益户。资金拨付后,区乡村振兴局及时将受益脱贫户相关数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