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定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油麦菜,抽样日期:2022-04-25,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从河北可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油麦菜20公斤,全部售完,违法所得20.26元。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河北可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进货单据等材料,索证索票齐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河北可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26元,2、罚款10000元,共计10020.2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 2022 〕145号。
2、保定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精品芒果,抽样日期:2022-04-25,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5日从山东锦秀源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精品芒果15公斤,进货价为 12元/公斤,销售价为9.9元/公斤,无违法所得。经调查了解4月25日售卖的精品芒果为当日促销产品。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山东锦秀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进货单据等材料,索证索票齐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山东锦秀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46号
3、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利民路店销售的海天牌净含量80g清香焖锅酱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海天清香焖锅酱,抽样日期:2022-05-19,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利民路店,不合格项目:海天净含量80克清香焖锅酱标签,脂肪标示:“0.4g”,根据GB28050-2011 表1中“0”界限值的要求其含量应标示为“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销售的海天牌净含量80g清香焖锅酱检验报告No:jx22A07020522。当日经现场核查,保定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利民路店卖场和库房内已经没有上述食品,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能提供厂家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记录、产地证明文件;提供了生产者的产地证明文件、产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根据对其送达的《检测报告》证明所销售的海天净含量80克清香焖锅酱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4、保定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蛙,抽样日期:2022-04-25,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保定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4日自保定舒凝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牛蛙5公斤已售完。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进货单据等材料,索证索票齐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5、保定市莲池区南楠豆制品店销售的北京精制纯绿豆制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北京精制纯绿豆制品,抽样日期:2022-06-21,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南楠豆制品店,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保莲市监检鉴结【2022】22-5号),经现场核查,保定市莲池区南楠豆制品店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记录、产地证明文件;提供了生产者的产地证明文件、产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